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对县(市)区的供热工作进行指导。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国土资源、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