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热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试运行前采取暂停供热措施。
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热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恢复供热手续,并按时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试运行前完成供热设施的恢复,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除热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