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地铁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编制运行计划或者运行计划未报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报告运营数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调度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上岗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地铁运行安全防护技术和监测措施,未定期对地铁车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地铁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