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公告,并由地铁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在安全检查中被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乘客,不得进站、乘车;已经进站的,地铁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地铁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对地铁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