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意见,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书面告知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构)筑物;
(二)在过河隧道、桥梁河段挖沙、疏浚河道;
(三)敷设或者架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吊装;
(四)顶进、灌浆、锚杆、钻探、降水作业;
(五)增加或者减少地铁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地铁安全的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