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消纳场所的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公示消纳场所的布局图和现场路线图;
(二)保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三)进出消纳场所道路应当硬化,满足运输需求和环保要求,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四)按照规定受纳建筑废弃物,不得受纳生活垃圾;
(五)受纳的建筑废弃物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废弃物消纳结算凭证;
(六)对受纳的建筑废弃物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推平、碾压,推摊作业时喷水降尘,对裸露的建筑废弃物用高密度滤网覆盖;
(七)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