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Article 5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标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公文、印章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