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5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Article 44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不足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镇公共道路、城市园林绿地等市政设施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建车位、车库。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