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
(十)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算结算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