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单位和个人,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兽药,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收入。同时,相应收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