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修建农村公路需要征收、征用土地及房屋或者清除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给予补偿。

县道建设用地的征收、征用、划拨及相关征收安置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乡道、村道修建征收、征用土地、清除附着物和征收安置工作,由乡(镇)、村或受益者负责。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