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乡(镇)为单位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坟、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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