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一)未按照肥料使用标准施用肥料,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用农药,造成土壤、水质等环境污染的;

(三)施用长残留、高风险除草剂的;

(四)随意丢弃、堆放农药废弃包装物的;

(五)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适宜区域开展深松耕暄,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