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建立耕地质量详查和土地等级评价制度,每六年组织开展一次调查,了解耕地质量和土地等级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