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Chapter 3 保护与管理Article 32Amended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利用地表水替代地下水进行农田灌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和用水效率监测,发现灌溉用水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用水效率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