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Chapter 3 保护与管理Article 30Amended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销售台账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存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存放的,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