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生态高产标准农田,是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的生态良好、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土壤肥沃、基础设施完善、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并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