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Article 2Repealed本条例所称罚款和没收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所取得的资金和物资(以下简称罚没财物)。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