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或者备案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责任的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