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Promulgated
- March 9, 2009
- In force from
- March 16, 2009
- Articles
- 13 article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2009年3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
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法释〔2009〕2号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按照前款规定方式送达的,自内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将有关司法文书递送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不能适用上述安排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虽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未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一)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
(二)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
(三)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转递。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申请转递的司法文书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转递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