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实施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June 22,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