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In force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Their force follows the law they interpret; they are not a rung of their own.
Issuing authority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mulgated
June 25, 1999
In force from
July 3, 1999
Articles
3 articles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9〕14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Article 1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Article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Article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