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