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May 4,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