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Article 4In force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13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