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In force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6,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