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本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 Supreme People's Court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