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东北抗联文化遗存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七台河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联军以及东北义勇军和其他抗日武装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和遗物。包括:
(一)第二路军总部遗址等东北抗联活动遗址、遗迹;
(二)京石泉村抗联泉址等东北抗联历史人物活动纪念地及旧居、遗物;
(三)具有重要影响的东北抗联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及其他重要历史事件发生地等;
(四)反映东北抗联历史和精神的文史资料、音像资料等;
(五)涉及东北抗联历史和人物的纪念馆、纪念碑、博物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六)西山侵华日军仓库遗址等日本侵略者侵华罪证的典型遗址和遗物;
(七)其他与东北抗联活动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和遗物。
Local Regulations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