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Unknown (-1)进入品清湖海域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在品清湖海域因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污染,并及时向海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当事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海事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代为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
代为清除、打捞或者拖行等应急处置措施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