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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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向品清湖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定期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