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增强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