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城市公共水域卫生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建造和开放、使用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直排式厕所;

(二)清扫、冲洗码头、车船和道路、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时,将垃圾、渣土、沙石等扫、冲至水域;

(三)设置农贸市场;

(四)在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捕鸟、游泳;

(五)其他破坏水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造直排式厕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放、使用直排式厕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