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将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未落实保护目标责任制的;

(二)发现污染和破坏水库水质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三)未依法公开水库水质相关信息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补偿资金和水库水质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