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林地综合管护责任区,通过依法征收林地、林地租用、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等方式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保护区内的林木。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应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种、株数采伐。

鼓励水库保护区群众将经济果林改种生态公益林。鼓励在水库保护区种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禁止种植速生桉,现有速生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恢复为有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市人民政府、高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入库河流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和种植水土保持林,防止水土流失。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树造林和森林抚育管护、生态公益林纳入和补偿等具体工作,实施林木采伐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