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或者扑灭病虫害,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不接受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依法进行的检疫检验,携带、运输受危险性病虫害感染的林木种苗、木材和竹材的;

(三)发生森林病虫害而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疫情,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