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者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其他用地,未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毁林的,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径行批准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