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以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林木。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商品林及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