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不得将生态公益林用地改作商品林或者其他用地。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或者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国家规定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专款专用,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异地营造同等面积、数量、质量的生态公益林。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