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