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污染西枝江水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在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