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下列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为解决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福利制度,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