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帮助的问题和工会反映的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