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填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