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日常维修活动的监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