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的;

(三)拒不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的;

(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者提供有关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而不移送,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移送案件的;

(六)其他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