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