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区人民政府和民政、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协调和扶持。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享受资金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和信贷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