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