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灭失危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既有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助或者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