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

(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其他情形的。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主动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